总的说来,在法治国家,对于国家领导人的角色和职责有明确的宪法界定和清晰的授权规范。
这种情况下家属们一般只能选择配合,抗争注定结果更坏,因为中国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没有人有利用法律和整个体制叫板的资本。他们之所以这么选择,除了官员也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之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官官相护的官场文化,以及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现实,使得他们有能力主导事故调查,并操纵司法,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转嫁,而组成事故调查组的上级领导和各方面专家,虽然对事故真相心知肚明,但在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打破潜规则将真相一查到底的勇气。
事实上,国内近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在中国,重大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如何抓人,因为他们深知:查明真相必然殃及自身。一旦事故报告在地方政府和调查组的默契下出炉,并以国务院调查组的名义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处理,在随后的司法审判中,地方法院没有对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进行实质司法审查的勇气,律师在法庭上无论举出多么充分的证据反驳,在中国的法治现状下可能都无济于事。 3月21日,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爆炸事故中最先赶赴现场的山西高速交警侯昱,在接受检方调查后从高架桥上坠亡。由于事故调查的主导权在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法律的标准和逻辑在这个过程中就基本起不到作用,最终被不幸选中承担责任的,往往不是他们在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而是因为他们在中国特色的权力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作为一名基层干警的侯昱,在他决定放弃生命之前,究竟受到了怎样的压力和对待? 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政府渎职 在我所接触到的案例中,重大责任事故几乎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的结果 刑法工具化动摇法治的根基 2008年震惊全国的胶济铁路4.28事故中受到司法追究的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某某的家人曾希望我代理此案,2009年央视大火案第一被告人的家属也曾多次上门,希望我能担任辩护人,出于对这类案件辩护效果的不乐观,我都婉言谢绝。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好母婴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和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从源头上预防、抑制弃婴情形发生。
自2011年6月石家庄儿童福利院首开弃婴岛的先例以来,我国已有10个省区市建成25个弃婴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弃婴原因的复杂多样性,将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确立为政府的法定职责。这一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在设置弃婴岛方面,美国所走出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借鉴。
这种做法,将应受惩罚的弃婴和免责的弃婴明确划界,以州为单位次第推开,可以在保全弃婴权益的同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诸多争议。德国和日本都是在赞否两论的夹缝中推进的。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范来看,设置弃婴岛,在客观上对可能构成刑法所严禁的遗弃罪之结果予以承认、支援,而且对遗弃者免予追责,要得出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的结论并得到普遍认可,其实并非易事。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广州试点一个半月所接收的弃婴人数,几乎与德国10多年所收容弃婴人数持平,而日本6个月才收容8名弃婴,这种巨大差异,或许也是我国弃婴岛试点受挫的直接原因。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设置婴儿避难所,便制定《婴儿避难所法》(Safe Haven Law)。诚如论者所言,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该法规定,对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婴儿避难所的弃婴行为予以免责,其宗旨在于更加确实地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日报》2014年4月16日 进入专题: 弃婴岛 。日本熊本市内医院首设鹳的摇篮,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运营6个月收容了8名弃婴。通过设置弃婴岛,本可以期待为被遗弃婴儿提供获得救助的机会,保护、延长他(她)们的生命,为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障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
遗弃骨肉,是绝对的人伦悲剧。可是,对于一种制度,不解决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难以实现其可持续性。
可是,广州试点的短命,恰好为设置弃婴岛的反对者提供了论据。然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岛从今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到3月16日暂停,其间共接收262名弃婴,这个数字着实让认为弃婴岛变相助长了弃婴行为的观点增强了几分说服力。
德国强调仅从处理已经被遗弃的婴儿的角度来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间,共收容了278名弃婴。其实,弃婴岛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直备受争议。民政部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一般权益的侵犯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侵益保留论),更何况是对婴儿的遗弃呢。弃婴岛,也称为婴儿安全岛或者弃婴安全岛,美国称为Safe Haven(婴儿避难所),德国称为Babyklappe或者Babywiege(婴儿箱),而日本则称为こうのとりのゆりかご(鹳的摇篮)。将设置弃婴岛本身的合法性搁置起来,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推开试点,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来慢慢讨论
德国强调仅从处理已经被遗弃的婴儿的角度来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间,共收容了278名弃婴。诚如论者所言,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然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岛从今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到3月16日暂停,其间共接收262名弃婴,这个数字着实让认为弃婴岛变相助长了弃婴行为的观点增强了几分说服力。我国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部分城市进行设置弃婴岛的试点,从起初就存在不同看法,而广州弃婴岛的暂停,再度引发了围绕弃婴岛的合法性及其存废的热议。
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弃婴原因的复杂多样性,将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确立为政府的法定职责。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范来看,设置弃婴岛,在客观上对可能构成刑法所严禁的遗弃罪之结果予以承认、支援,而且对遗弃者免予追责,要得出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的结论并得到普遍认可,其实并非易事。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一般权益的侵犯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侵益保留论),更何况是对婴儿的遗弃呢。政府应当正视这种现象,为被遗弃婴儿提供尽可能的救助。其实,弃婴岛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直备受争议。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广州试点一个半月所接收的弃婴人数,几乎与德国10多年所收容弃婴人数持平,而日本6个月才收容8名弃婴,这种巨大差异,或许也是我国弃婴岛试点受挫的直接原因。
将设置弃婴岛本身的合法性搁置起来,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推开试点,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来慢慢讨论。通过设置弃婴岛,本可以期待为被遗弃婴儿提供获得救助的机会,保护、延长他(她)们的生命,为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障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
这种做法,将应受惩罚的弃婴和免责的弃婴明确划界,以州为单位次第推开,可以在保全弃婴权益的同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诸多争议。民政部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
自2011年6月石家庄儿童福利院首开弃婴岛的先例以来,我国已有10个省区市建成25个弃婴岛。《检察日报》2014年4月16日 进入专题: 弃婴岛 。
可是,对于一种制度,不解决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难以实现其可持续性。在设置弃婴岛方面,美国所走出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借鉴。既然设置弃婴岛及其试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努力推进相关立法,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设置婴儿避难所,便制定《婴儿避难所法》(Safe Haven Law)。
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好母婴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和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从源头上预防、抑制弃婴情形发生。该法规定,对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婴儿避难所的弃婴行为予以免责,其宗旨在于更加确实地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一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德国和日本都是在赞否两论的夹缝中推进的。
可是,广州试点的短命,恰好为设置弃婴岛的反对者提供了论据。日本熊本市内医院首设鹳的摇篮,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运营6个月收容了8名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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